江苏XXX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4年8月23日(周五),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XXX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多项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周一),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江苏XXX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发现:江苏XXX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姚一东(身份证320828197003034414)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江苏XXX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其作出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