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2024年7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淮安区平桥镇淮安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一台钢筋笼滚焊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GB9448-1988《焊接与切割安全》4.1.2中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说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的要求。
处理结果:淮安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设备(钢筋滚焊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其作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