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5年3月 27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孟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
处理结果:淮安市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孟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 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