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接市指挥中心反映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受限空间作业事故,企业应急处置得当且未发生人员伤亡;5月26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针对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受限空间作业人员XXX未按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防范》(GB30871-2022)、《淮安市XX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佩戴防护面具或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发生受限空间作业事故,其公司主要负责人XX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确保本单位进入受限空间(水处理车间储罐)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处理结果: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XX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对XX作出处人民币22250元(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