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对公路安全保护区进行了阐述。公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减少公路运行安全隐患,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周围一定范围内对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定的特定区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7条至第21条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对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业区、公路周围危险源安全距离区、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公路桥梁周围禁止采砂区、公路桥梁周围疏浚作业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业区、公路周围危险源安全距离区、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公路桥梁周围禁止采砂区、公路桥梁周围疏浚作业区。
在相关法律里没有“公路安全保护区”这一词语,《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使用了行业里通常使用的“公路安全保护区”,指的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这些法条对应的范围。
例如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距离公路一定距离内对公路安全保护可能有影响的设施、场所、作业等,并且多为其他行业管理的内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业区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国道、省道、县道的小型桥梁或涵洞周围100米; 乡道的小型桥梁或涵洞周围50米。桥涵类型划分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的规定。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①在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业区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不得挖砂、倾倒废弃物,不得从事其他可能造成公路边坡坍塌、路基沉陷、路面损坏、桥梁及隧道设施损毁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公路法》第47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公路法》第76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47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二)公路周围危险源安全距离区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小型桥梁或涵洞周围100米。桥涵类型划分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的规定。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②公路周围危险源安全距离区范围不应非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路政管理的主体在公路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反安全距离规定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的,需告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物品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③公路周围危险源安全距离区范围内的公路路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其场所和设施属于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应设置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高速公路加油加气站设置在服务区内,按相应的规范建设。普通公路包括国省县乡道,最小距离参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周围危险源安全距离区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是指为车辆补充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LPG) 、压缩天然气(CNG) 等燃料的场所、设施。新建或改建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本条规定设置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的范围。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活动,不应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对于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中禁止的行为,管理责任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公路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需告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一方,有责任采取防止河流流量、流速极端变化的措施,以及防止桥梁基础下沉和河床移动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措施。
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还包括围垦造田、拦河筑坝、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活动等。
(四)公路桥梁周围禁止采砂区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1000米。
4、桥涵类型划分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砂行为的主管部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发现上述范围内采砂行为,需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五)公路桥梁周围疏浚作业区为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在此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确保公路桥梁安全。
疏浚,是指采用人力、水利或机械方法,为拓宽、加深水域而进行的水下土石方开挖工程。疏浚的主要目的是挖深河流或海湾的浅段,以提高河流排洪或巷道通航能力;开挖港地、进港航道等,以新建码头或港区。由于河道疏浚与河道采砂作业一样,有可能改变河床、影响桥基,会给上跨河道的公路桥梁的稳定、安全带来许多不确定影响。因此,出于对公路桥梁安全的考虑,严格控制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
公路桥梁安全是指桥梁的结构安全,疏浚作业主要影响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的下部结构包括桥墩、桥台、桥墩基础。当桥墩出现墩身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等情况时,均会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当桥台开裂、破损,台背填土有裂缝、挤压、冲刷等情况时,也会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当桥墩基础出现局部被冲空、墩台周围河床被严重冲刷导致墩台滑移、倾斜的情况时,亦会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因此,在疏浚作业时,要避免以上情况出现。